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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吁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 消除艾滋歧视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6日作者:工人日报
专家呼吁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 消除艾滋就业歧视


  一项调查显示,接近65%的受访者不愿意与艾滋病毒感染者同室工作、生活,30%的受访者认为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儿童不应该与其他孩子在同所学校学习。在艾滋病毒感染者反歧视上,社会较10年前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保障他们的就业权依然任重道远

 

【特别关注】艾滋病毒感染者:“我们只是要一份工作”


  7月3日,一场特殊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联合国、卫生部、医院、NGO组织、媒体,以及北京大学等院校的数十位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就坐一堂,探讨艾滋病毒感染者遭遇的就业、职业歧视问题。

  此前两天,被称为“国内艾滋病毒感染者隐私泄露第一案”的四川青年小军收到通知,他状告盐边县教育局、人事局拒绝录用行为违法案,二审败诉。至此,我国两起艾滋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案均以失败收场。

  与会者认为,对于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无处不在。在艾滋病毒感染者反歧视上,社会较10年前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他们呼吁,卫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关于“淋病、梅毒、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的规定,消除对于艾滋病病人、感染者的制度歧视和文化歧视,保障他们的就业权。

 

布满荆棘的求职路


  “我们不会气馁,两位原告均表示将继续申请再审。”7月3日,代理我国“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的于方强律师在腾讯微博中如是说。

  2010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吴应聘安徽省安庆教育局教师岗位,体检中被查出艾滋病检测呈阳性,安庆教育局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拒绝录用小吴。2010年10月13日,小吴将教育部门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7天之后,又一起艾滋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案在四川出现。同样因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被教育部门拒之门外的小军(化名),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经过长达8个月的审判,两件艾滋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案均告败诉。

  “对于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职业歧视无处不在。”中国艾滋病毒感染者联盟总协调人孟林,曾与朋友合开了一家公司,得知他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后,合作者陆续与他断绝了生意来往。不到3年,他的公司倒闭了。

  孟林不断呼吁:“我们只是要一份工作,能养活自己就够了。”但“自食其力”的愿望,对许多艾滋病毒感染者,却是遥不可及的。

  一项调查显示,接近65%的受访者不愿意与艾滋病毒感染者同室工作、生活;30%的受访者认为,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儿童不应该与其他孩子在同所学校学习。

  “科学证明,艾滋病毒不会在日常接触中传播,感染者在正常生活中不会对任何人造成威胁。”这句话,卫生部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不断在公共场所宣讲,却无法消除人们对艾滋病病人的恐惧和歧视。他说:“歧视问题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

  16年前,吴尊友在美国获得流行病学博士后,开始在基层进行大量的艾滋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人群涉及卖淫妇女、男男性行为人群、静脉吸毒人群、有偿献血人员、流动人口等高危人群,他的团队中,有30%的人是艾滋病感染者。

  “常识告诉我,艾滋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传染,当我发现自己出现感冒症状时依然很紧张,担心自己是否被感染了艾滋病。事实证明,我只是得了过敏性鼻炎。”吴尊友表示,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尚且如此,何况普通公众。因此,艾滋病感染者为偏见所害,成为不受欢迎的人,被许多工作岗位拒之门外。

 

文化与制度的双重歧视


  “濮老师,我感到困惑,我们这个群体有什么是不能做的?”

  “大家都不能做的,你们不能做;我们能做的,你们都能做。”

  “我还想去考公务员。”

  “任何一名艾滋病毒感染者都享有就业权和生存权。”

  研讨会上,远在安徽老家的小吴第一次与支持他度过漫长庭审的防艾大使、著名演员濮存昕通了电话。

  面对会场内的专家学者,濮存昕语气中透出些许无奈:“对于防治艾滋病等知识的社会知晓率已大大提高,但人们对于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态度并没有根本改变。”

  3月5日,全国“两会”刚刚开幕,全国政协委员濮存昕便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尽快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有关将艾滋病患者列为不合格录用者的规定进行修改。他建议:卫生部门、国家机关各部门应率先录用艾滋病毒感染者,让几十万感染者获得公平的就业权。

  几年前,濮存昕提交的有关艾滋病防治提案曾获得过优秀提案奖。然而,这次情况却有些不同。时隔4个月,他仍没有收到有关部门的答复,此次民间会议是他的提案第一次得到来自社会的反馈。

  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代表马克·斯特林介绍,联合国相关文件中明确表态,艾滋病筛查不应作为入职的必要程序,且不应成为公司与员工中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据卫生部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性病艾滋病分委会委员李楯教授介绍,我国有一系列反对艾滋病就业歧视的法律政策:2006年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就医、入学、就业、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7年,《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目前,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反就业职业歧视公约》。

  然而,位阶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仍规定,艾滋病“不合格”,并出现以此为依据拒绝招录艾滋病毒感染者成为教师的案件,且感染者均被判败诉的状况。“这明显与政策法律和我国有关立场相悖。”为此,李楯于3月底向卫生部递交了“关于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建议”。

  “入职体检应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可胜任,即是否影响正常工作和履行职责;第二,在履行职责中是否对他人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如果艾滋病毒感染者可以胜任一份工作且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就应该录用。”曾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资源室主任的王若涛教授,退休多年,仍在为消除艾滋病歧视奔走疾呼。

  王教授认为,对于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歧视分为两种:第一种来自制度性歧视,第二种则是文化性歧视。“制度性歧视可以通过调整法律、政策来解决,而文化歧视却很难从人们的大脑中删除。”

 

消除民间心理障碍


  “跟艾滋病相比,非理性的‘恐艾症’更可怕,这种恐惧可以通过舆论,甚至空气传播。”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认为,从制度层面上迁就文化心理,会加剧文化歧视,两者纠结在一起,便形成了恶性循环。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王晨光认为,人们并非不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但包括立法者、法官、公务员在内的大多数人依然认为,艾滋病是一个污点性问题,这恐怕是一些人不愿接受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深层原因。具有示范作用的法律制度一旦出现偏差,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文化观念的形成。

  “其实艾滋病毒感染者并不可怕,我们和正常人一样,你不用担心跟我们一起工作、吃饭会感染艾滋病。”来自天津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李虎身材魁梧,脸颊白净,看起来与健康的年轻人没有任何差别。令他和许多艾滋病毒感染者苦恼的是,一些地区和媒体的艾滋病知识宣传方式依然是“恐吓式”的,如瘦骨嶙峋、满身溃烂的图片、极高的死亡率,这些都使人们“谈艾色变”。

  据权威报告,自我国于2002年开始分发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以来,已经将艾滋病患者死亡率下降了64%,即艾滋病病死率从2002年的39.3/100人年下降到了2009年的14.2/100人年。

  中国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教研室主任廖苏苏表示,改变文化歧视之路还很漫长,需要从公众视角做更多“艰苦细致的工作”,深入持久地对立法人员、国家机关、企业雇主、青年教师、媒体等群体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刘晓楠教授表示,在细化、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提高就业歧视的违法成本。

  据了解,在许多国家,就业歧视案件的罚款额度都很高,如美国规定,受到就业歧视的员工可以获得30万美元的赔偿。

  然而,我国一起乙肝就业歧视的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只得到了1000元人民币的赔偿。“这样的力度,使法律的威慑力非常有限,甚至会给用人单位一个暗示:就业歧视没关系,违法成本很低。”

  孟林深深叹了一口气说:“很多年以前我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服用抗艾滋病毒药物也已经16年。选择活下去,注定要付出代价。我们不需要社会过分的关爱,我们可以自力更生。我们需要的只是,不要歧视。”